會員登入   登出  
Logo

倫理申訴


臺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倫理申訴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第三屆第1次專業倫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第四屆第1次專業倫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第四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第四屆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第四屆第3次專業倫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四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7日第四屆第4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第五屆第1次專業倫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第五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8月14日第六屆第3次專業倫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第六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5日第六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總則
1.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組織章程及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倫理申訴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本要點旨在落實本會自律公約與倫理守則之推動,及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以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3.本要點被申訴對象須為本會會員,或雖已非本會會員但所申訴之行為乃發生於其會員身份期限內,申訴者不在此限。
4.本會會員被申訴時,該倫理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仲裁與懲戒等由本會之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二、申訴案件受理原則
1.委員會調查及審議倫理申訴案件時,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
2.委員應輪流受理倫理申訴案件,若有因身分或關係上之顧慮而不適合受理特定案件時,則可不受輪流受理原則之限。
3.受理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時,首應查明被申訴人是否具會員身份。
4.依調查需要,可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進一步資料。
5.申訴案件受理與否應以正式書面(雙掛號)進行通知。

三、申訴提出管道
1.有事實根據認為本會會員有違反諮商倫理之情事時,即可提出申訴。
2.申訴人應填具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並連同檢附相關事證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會(應於信封封面收件人註明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收)。
3.匿名申訴不受理。

四、申訴處理程序
1.本會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送交委員會審理,委員會接獲申訴文件,應於15個工作天內確認申訴案件是否受理,若正式受理時本會應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委員會;若不受理時應書面通知申訴人並敘明理由。
2.案件受理成立後,即由本會將本要點、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之空白表格寄交申訴人,並通知申訴人有關正式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文件等資料影本將提供給被申訴人。
3.當申訴正式受理時,被申訴人將會收到正式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文件等資料影本。
4.委員會於正式受理申訴案件後,得組調查小組3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由委員會召集人自委員中分派輪值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協助調查。
5.被申訴人可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針對所涉及違反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所有的答辯內容需於接獲通知後15日內以書面回覆,並提供相關證據以利委員會申訴審理過程之進行。被申訴人得以適切之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並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展延以一次,15日為限。

6.審理過程中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裁量舉行聽證會,聽證內容應錄音存證。
7.調查小組因資訊不足,得要求兩造提供證人名單,兩造應在被告知要求後10日內提出。逾期將不予斟酌。
8.調查小組因資訊不足,無法據以做出公正判斷時得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進一步之資訊,提供資訊者應在被告知要求後10日內提出回覆。逾期將不予斟酌。
9.所有提供相關資訊者均應簽署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
10.調查小組應於審理調查程序結束15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向委員會召集人提請召開審議會議。
11.委員會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審查會議決議受理申訴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以兩個月為限。審議結果通知書由委員會召集人分派專人撰寫之,並經出席會議之審議委員簽名確認後始得決議,另以委員會名義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雙方。

五、迴避原則
1.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訴雙方於申訴案件調查、審議或裁決前,亦得提出具體事實足認有迴避之必要,申請該委員迴避,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2.委員若與申訴雙方曾有或現有具三等內血親、姻親或配偶關係,或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六、召開審議會議
1.委員會審議倫理申訴案件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委員會召集人主持。
2.審議會議召開前一週,調查小組應以密件方式提供出席委員相關資料,包括調查報告、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送至被申訴人處之申訴相關證據與文件、被申訴人之答辯,以及由被申訴人與其他相關人士所提供之證據與文件等,據以審議。

七、撤銷申訴情況
1.若申訴人撤回或申訴雙方同意終止申訴程序,委員會同意撤回或中止申訴之申請。經撤回或合意中止申訴者,不得再提起相同之申訴。
2.前項撤回申訴或合意中止申訴之申請者,如基於公益原則,委員會得繼續調查處理。

八、懲戒處理
1.除名,此一懲戒須經全體委員一致投票通過方能成立。
2.停權,應視情節輕重,停權半年至三年,並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倫理繼續教育時數,時數最多以五十小時為限。
3.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倫理繼續教育時數,時數最多以五十小時為限。
4.前兩項未於期限內完成倫理繼續教育時數,委員會得延長倫理繼續教育時數或予以停權。

九、申訴結果之處理
1.委員會應依審議結果做出決議。
2.以委員會名義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雙方。

十、紀錄保管
1.委員會處理申訴的相關紀錄應以機密方式保存三年。
2.申訴審理期間委員應以機密方式保管申訴記錄之影本,並在申訴結案後或者卸任委員身分時,將所有相關資料繳回委員會。
3.除原件外所有影印備份文件資料均應於審議後回收銷毀。

十一、與申訴相關之法律行動
1.若申訴雙方展開任何與申訴有關之民法、刑法、行政訴訟,須知會委員會。
2.若在申訴審理期間有任何與申訴有關之民法、刑法、行政訴訟展開,則申訴之審理程序將暫時停止,直到相關訴訟終結為止。
3.若委員會決議暫時停止申訴程序,應知會申訴雙方;相關訴訟終結後,申訴程序接續進行時,委員會亦應知會申訴雙方。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十三、本要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