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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組織章程

95年3月25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95年4月25日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50080054號函核備
98年5月16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8年9月23日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80248632號函核備
100年3月26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4月21日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團字第1000030208號函核備
102年4月21日經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5月24日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團字第1020045477號函核備
105年3月20日經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年1月7日經本會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年3月6日經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年3月25日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團字第1110040875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另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Taichung Association of Counseling Psychologists)。
第   三   條   
本會以心理諮商倫理與技術服務大眾,並持續研發進修本專業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   五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諮商心理師業務輔導與福利。
二、增進並維護會員之權益等事宜。
三、發展諮商心理方面之實務與理論研究。
四、舉辦諮商心理師在職訓練與講習等事項。舉辦凡是增進或研發與本專業相關之活動。
五、推展並研發諮商心理相關之倫理與知識。
六、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與諮商心理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七、出版諮商心理相關專業之出版品,並宣導最新心理學之知識與研究。
八、協助政府執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九、與國際相關專業之學術與實務交流。
十、協助或引介會員從事長期照顧及專業之心理諮商服務工作。
十一、協助性侵害、家暴、婚姻、兒少權益有關事件之心理衡鑑、審前鑑定、處遇計畫鑑定、責任鑑定等相關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執行業務者,亦得加入。
本市鄰近區域未成立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前,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諮商心理師證書,戶籍設在本市區域內,且未加入其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者,亦得加入。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 被撤銷證書者。
二、 現為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個人會員。
三、 行為不符合諮商心理師倫理守則,且有損諮商心理工作專業形象,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第   九   條   
會員之入會:個人會員需檢具入會申請書、諮商心理師證書、在職證明文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第   十   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提供與諮商心理工作專業發展相關之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七、個人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且不符合本章程第七條規定者,應辦妥退會手續。
八、會員退會前應結清會費,當年度未滿月份之會費按比例歸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之權利
一、個人會員有發言權、提案、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未依規定定期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且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項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有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理事、監事者應予以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所欠會費後方予以復權。
四、註銷:會員欠繳會費逾一年、且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其會員身份將予以註銷,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會員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與議決事項者(含章程第七條之規定)。
三、個人會員將執業執照借、租予他人使用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及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歲入、歲出之預算、決算。
八、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決議。
九、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需要時得設副總幹事一名,其他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本會設專業倫理委員會,掌理專業倫理規範與處分標準之擬訂、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規範行為之審議與處分建議、專業倫理規範議題研究與教育、有關專業倫理規範之申訴等事務。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的請求召開之。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劃分地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 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曾為本會會員因故退會,再次申請入會者,不須繳納入會費,但經本會註銷會員身分者,視為重新入會,須繳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
(二)每年個人會員新台幣参仟元整,於每年度年會前一次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
(三)由其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轉入本會者,依加入月份按比例計算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薪津表等,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下半年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等,送監事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